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禁止在旅游景区(点)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石、开矿(不含地热、矿泉水)、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

(二)建设污染(含噪声、辐射)、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