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责,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健全中医药管理考核体系,将中医药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中医药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