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责,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健全中医药管理考核体系,将中医药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中医药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