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设备上刻划、涂污、粘贴宣传品,或者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禁钓区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风景区水体洗涤、在风景区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