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禁行区域,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设有禁行标志的景区道路,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