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禁止垂钓、游泳、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