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建设、发展服务游览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景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