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改变风景区建成区地形地貌、水体形状;

(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捕杀、伤害或者驱赶风景区内的有益动物;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设备上刻划、涂污、粘贴宣传品;

(四)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五)焚烧香纸冥币、垃圾;

(六)在禁钓区垂钓;在风景区水体洗涤、游泳;在风景区随地便溺;在风景区投放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生物;

(七)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八)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九)其他破坏风景资源、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