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

风景区内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