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将电梯使用标志规范张贴于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用电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