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和标识,分类收集、贮存。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