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