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