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倾听和回应机制,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投诉受理一体化平台,实行统一接诉、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落实闭环管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