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支持司法机关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不当影响。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搭建办理破产的绿色通道,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