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