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园的设计、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游乐设施,将公园建成游乐场所;

(二)违反规定造景、过度硬化;

(三)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

(四)擅自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

(五)损毁、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超过规定树龄的树木;

(六)引进未经试验的外来植物;

(七)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