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消防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