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监督和应急救援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