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