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