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