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