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协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