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铁路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获悉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