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至全国及本省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