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