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负责铁路道口管理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看守人员,加强交通疏导,防止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