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铁路运行对沿线既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噪声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