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道路、桥梁、涵洞、人行天桥、渡槽等上跨构筑物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