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道路、桥梁、涵洞、人行天桥、渡槽等上跨构筑物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