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道路、渡槽、水利、油气、航道、通信、电力等设施与铁路线路交叉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后方可施工。未经协商擅自施工造成损坏的,后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