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八条有效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进行运营安全评估。铁路建设工程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