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渡槽、综合管廊、管线等设施交叉,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管理单位综合考虑规划等级、时间先后等因素,就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协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