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四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