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