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等,在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铁路监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