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