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中小企业自主决定事项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中小企业的;

(三)违法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罚款、摊派财物,或者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的;

(五)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

(八)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拒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

(十)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