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