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