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