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等更多创业主体参与创业。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