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山海关古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协调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