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山海关古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协调一致。经依法批准的《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