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