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其他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