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