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费自物业交付使用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收费周期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当将物业费收取的方式、标准、金额及期限向业主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