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物业费自物业交付使用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收费周期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当将物业费收取的方式、标准、金额及期限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