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