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物业的管理活动及其物业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营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