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选举应当依法进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