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六)每年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