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