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但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