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院校等特定区域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支持有资质的共配企业设立末端共配网点,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备案末端网点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承担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